学院主页|首页|中心概况|招生服务|教学服务|统考服务|毕业服务|学生服务|规章制度|在线媒体中心|学习服务平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函授、网络教育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2020-08-25 16:58  

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1、夹带资料;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做手势;

3、旁窥、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故意出示答案让他人抄袭;

4、利用各种电子通讯手段传递答案信息;

5、互相交换试卷或草稿纸;

6、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7、有意在答卷中做识别标记;

8、请人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

9、其他作弊行为。

二、考生在某一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无论其本人态度如何,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请他人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凡考试作弊者,必须作出书面检讨,写明作弊过程及本人认识。学校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学生处分权限及程序进行报批。

六、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结论与学生本人见面后存入学籍档案,不得撤销。

七、考试作弊的认定:

1、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老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老师判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核准。

2、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八、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1、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用红笔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2、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考场记录登记表》及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试卷和物证与相关证据,一并送考生所在教学单位办公室存档备查。

4、教学单位的教学主管人员应当立即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应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并于次日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核。

5、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核后,如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并成文,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备案;如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送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6、受处分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7、受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后,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复查并作出复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领导批准后执行。

8、受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九、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1、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其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如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作弊行为有悔悟并愿改正的),决定对其发放毕业证书,否则,取消毕业资格,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2、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校将暂停授予其毕业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十、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十一、凡监考、阅卷老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泄漏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关闭窗口
学校主页 | 学信网 | 河南省教育考试院 |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 | 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 全国网络教育阳光...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永继路51号   邮政编码:451464